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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中型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8万吨/年,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 河北省:中型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8万吨/年,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 2024-02-27 14:14:56
        • 萤石矿产与技术
      •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登记,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出让程序

        (一)已设采矿权扩大深部或上部矿区范围

        1.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等材料。

        (2)县级初核(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中“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为原采矿权相关情况),转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核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①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权处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格式见附件2)。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文物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③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和部门反馈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④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

        (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①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确定起始价;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②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厅矿业权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

        2.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完成深部或上部勘查工作后,协议出让采矿权。

        (1)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

        (2)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向省厅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后,按照以上“一(一)1”条协议出让程序,办理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手续。

        (二)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包含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1.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等材料。

        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协议出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资源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的资源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同一矿体分属两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通过推动不同开采主体整合重组方式配置夹缝资源。

        (2)县级初审(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就采矿权人协议出让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材料包括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水务)、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意见,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①专家组审查。组织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②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权处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格式见附件2)。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文物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④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⑤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

        (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①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确定起始价;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②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厅矿业权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3)。

        2.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①申请界外普查探矿权的,可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异常为依据;以原有采矿权矿体外推(就矿找矿)为依据;以一定的矿化线索,如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矿化蚀变现象为依据;②申请界外详查/勘探探矿权的,应以评审通过的普查/详查报告为依据。

        协议出让探矿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资源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同一矿体分属两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通过推动不同开采主体整合重组方式配置夹缝资源。

        (2)县级初审(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就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的勘查区块是否符合规定,区块范围以往地质勘查成果依据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申报材料包括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

        (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水务)、林业和草原、文物等部门意见,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申请人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

        (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①专家组审查。组织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②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权处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格式见附件2)。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文物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④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⑤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

        (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①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确定探矿权起始价(成交价);签订《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4)。②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厅矿业权处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探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4)。

        (三)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

        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协议出让范围限制在相邻矿业权之间350米以内(含350米)。

        相邻矿业权包含已设采矿权的,按照以上“一(二)1、2”条规定的相关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办理夹缝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手续。相邻矿业权均为探矿权,按照“一(二)2”条规定的相关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办理夹缝区域探矿权协议出让手续。

        以上(一)(二)(三)类协议出让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二、矿业权登记程序

        (一)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包括深部或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扩大矿区范围,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采矿权之间夹缝区域)

        1.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合同》后,编制相关报告/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2.报告/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要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登记发证。

        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的,相邻矿业权均为采矿权的,整体圈定矿区范围,按照以上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同时注销其他采矿权;相邻矿业权为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夹缝区域与相邻采矿权整体圈定矿区范围,按照以上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

        (二)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勘查探矿权

        1.采矿权人凭借《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登记发证。

        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的,相邻矿业权均为采矿权的,按照以上探矿权新立登记程序,夹缝区域单独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夹缝区域相邻矿业权包含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登记程序,办理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


        三、审查内容及依据

        (一)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一(一)1”“二(四)1”。

        (二)内容: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二”。

        (三)内容:除特定情形外,申请勘查开采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四(十一)”。

        (四)内容:属于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资源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的,矿业权之间夹缝距离350米以内(含350米);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的资源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二”。

        (五)内容: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六)内容: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七)内容:涉外申请项目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条、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5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八)内容: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1)(9)”。

        (九)内容:申请范围不在文物保护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规定范围,矿山铁路专用线除外。

        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9号公告)“二”;《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五(十九)”。

        (十)内容: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9)”。

        (十一)内容:一个采矿许可证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确定的中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其中钼矿和萤石矿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钼矿不低于50万吨/年,萤石不低于8万吨/年),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一(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46号)“三(四)”。

        (十二)内容: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三)1”。

        (十三)内容:申请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范围划定应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三)2”。

        (十四)内容:矿区范围无权属争议。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9)”。

        (十五)内容:原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未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三十一条。

        (十六)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信息化建设,建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审查审批系统,推进审查审批到档案管理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厅机关、受委托相关机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数据的实时共享。

        (二)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申报卷宗、相关处局和单位审查及征求意见文件、审定的报告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公告公示文件、出让合同、颁证通知书、矿业权证书等均应按规定归档。

        (三)国家、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非金属露天矿山实行“横切”式开采需调整矿区范围标高的,可参照执行。雄安新区及其他具有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市、县相关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