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投资者在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高科技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建园区成片开发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租赁或出让享受最合理价格,免缴场地使用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0年内不缴费。
二、外商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荒山荒滩兴办农业、林业、畜牧和水产养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承包的方式取得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给予30%的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免缴场地使用费。
三、在老企业基础上进行技术嫁接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产权可以最优惠的价格对外转让或出租。中方以厂房作为出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购置厂房的,免缴房产交易手续费。
四、凡生产性项目,外商用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对该企业增加投资,根据税务机关按国家政策对其退还的所得税额,由市政府奖励等额资金。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租赁已出让的土地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六、对以上未涉及的外商投资优惠事宜和投资额大、技术档次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七、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实行“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集中办公,一次性办完在我市的所有手续。
八、所有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必须事先报请市政府批准。 ▼奖励政策
一、对联系国外客房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者,外资到位并经法定机构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到位投资额的千分之六给予奖励。
二、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可在千分之六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